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更多的本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做强做大,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特制订本方案。
一、完善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机制
为切实减轻企业上市的前期资金压力,充分发挥奖励资金作用,依照先进市推动上市工作经验,将河府〔2011〕92号文中规定的奖励资金拨付办法进行调整。一是对列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与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的企业,经确认,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二是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励80万元(如重复受理申请仅限奖励一次)。三是挂牌上市后再奖励50万元。
同时,由于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取消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上市企业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规定。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30万元奖励。企业在香港或国外其他资本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续投资以及税收均在河源境内的,同样给予一次性330万奖励。
二、建立财政贴息扶持机制
为促进拟上市后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和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市财政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进行贴息。
(一)贴息项目。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以股权质押进行债务融资的利息补贴,含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小额公司贷款、银行委托贷款等。挂牌企业基于股权交易发生的融资行为,如股份转让、增资扩股等,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二)贴息额度。贴息资金按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笔不超过30万元,不低于3万元(未达到最低补贴金额的暂不予补贴)。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贴息。如贴息总金额超过200万元,按汇总所占比例参与200万元资金补贴分配。
(三)贴息条件。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诚信记录良好,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没有违规记录,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记录良好;签订相应的企业融资服务合同;所申请融资项目属于股权质押融资,并将80%以上融资资金投资于我市辖内的项目建设。
(四)贴息时间。时间为上年度12月至本年度11月。每年12月份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的上市进度和融资额度等,拟定给予财政贴息的企业名单和贴息额度,经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