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头:传播法治声音,传递法治力量。发生在百姓的身边事,权威法律专家的点评。身边人,身边事,《以案说法》为您讲述。】
主持人:好的,欢迎进入我们这期的《以案说法》。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6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我们今天的节目特别邀请到了河源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副院长何斌来做客我们节目。首先,我们欢迎何院的到来。
嘉 宾: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好的,首先我们来关注这则案例。2015年4月至8月,徐某在某矿业有限公司任井下风钻手,因接触矽尘感觉身体不适,后到当地职业病防治院检查。2016年5月,经当地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矽肺贰期。2016年8月,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为享受工伤待遇,徐某找公司协商。公司却称,徐某被公司招用前,在别的单位就任井下风钻手,长期接触矽尘,徐某在本公司任井下风钻手仅4个月,时间较短,其患职业病是在别的单位造成的,与公司无关,不同意支付工伤待遇。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工伤待遇。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徐某到公司任职前作为井下风钻手长期接触矽尘,公司已明知,却在其上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应承担责任。后经仲裁委调解,公司同意支付徐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9.8万元。
主持人:就以上我们阐述的这案例,想请何院为我们阐述一下,到底什么是职业病?
嘉 宾: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费用也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同时,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个公司称徐某在公司工作时间短,不可能患上职业病,那么这个职业病是在别的公司造成的,与这个公司无关。但是,他是没有办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比如徐某在其他公司离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还有就是在本公司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像这种情况,在我们日常的工作中也是经常会遇到的,企业忽略了上岗体检,将有健康问题的工人引进了自己的公司,为自己埋下了一个安全的隐患。根据这个,我们安监部门可以对这种行为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且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持人:好的,何院,关于职业病的健康检查,请您为我们分析一下目前咱们河源的现状。
嘉 宾:我市近年来在各级安监、卫计等部门共同努力下,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企业数和人数都在逐年上升,覆盖率也在进一步地加大。在这里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市2015-2017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在2015年,我市总共为205家企业,共14014人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2016年,企业数量到达251家,总共14391人。2017年,企业数量到达251家,总共18452人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对这些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群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我们就可以分析、了解和掌握到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评价劳动条件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及早地发现职业禁忌症,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和新的危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达到了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但是我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的底数仍然不是很清,这为我们今后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困扰。
主持人:的确。我们都说防患于未然,对于职业病该如何防治?我们还是请何院为我们具体介绍。
嘉 宾:在职业卫生这一块,有三级预防体系,职业健康监护属于第二级预防。我们说的第一级预防是工艺工程控制,从源头做一个预防;第三级预防是康复治疗。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还有离岗后的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主持人:刚才提到的职业健康监护人群,可能我们的听众朋友还不是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那么哪些人需要(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还是请何院为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嘉 宾:人群监护主要有4大点,4个方面:接触国家规定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该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对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如果是推荐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则上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第三,虽然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人群,但是在工作场所中受到与直接人群,同样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接触,需要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这个健康监护。第四,根据不同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主要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以及个人累计暴露的时间长度和工种,确定这个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人群。
主持人:那么对于务工人员来说,他们如何预防职业病?万一患有职业病,应该怎么做呢?
嘉 宾:在这里,我提几点建议:1、在上岗前一定要了解即将的入职的岗位,是否会有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存在,以及危害因素的情况。入职前,一定要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要做好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了解自己的身体是否适合从事这个岗位。2、在工作期间,一定要做好个人防护,熟悉和了解自己所工作的这个岗位的操作规程,还有平时要多关注工作场所通风设备是否正常地运行。在工作期间一定要做好定期职业健康检查。3、在离职的时候,一定要做好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同时复印好自己在这个公司期间职业健康监护的档案,自己做好保管。4、发现职业健康损害的时候,要及时到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一个体检,如果确定是一个疑似职业病的话,就要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主持人:嗯,那么刚才是对于咱们的务工人员来说的,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职业病的防治方面应该注意些什么?如何来保障公司的权益呢?
嘉 宾: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的话,我们还是强调要严格按照这个《职业病防治法》和安监局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来开展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一定要做好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同时在工作中要加强车间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同时定期检查工作场所通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还有做好这个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的时候,一定需要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规定,需要提供以下的一些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主持人:那么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结论中要求复查或进一步检查的人员,是否必须要安排复查?不安排复查,又有什么后果?
嘉 宾:这个必须要安排复查的。如果不安排复查的话,会受到以下的处罚:国家安监部门的第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当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复查的话,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主持人:嗯,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嘉 宾:这个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就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那么职业病,如果能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法律法规,还有规则制度来做的话,来防控的话,是完全可以预防的一种病。同时,这个职业病如果早诊断的话,早治疗,那么愈后(效果)也是非常好的。
主持人:好的,我们再次感谢河源市职业病防治院的何斌副院长来做客我们的节目。
一段音乐过渡
主持人:接下来一起关注《一周法治动态》板块。
1、近日,广东省委督查室专员何小灵、省委督查室主任科员李蔚琳在河源市委督查室副主任黄东明陪同下,到河源市司法局督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情况。
河源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肖伟星与督查组进行了简短座谈,汇报了河源市司法局贯彻落实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情况,展示观看了河源司法行政网专栏播放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微视频。
在督查中,督查组一是详细查阅了河源市司法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机关党支部会议记录以及相关文件、基层党组织新闻报道稿件、新闻图片等台账资料,并就相关细节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二是走访了河源市司法局有关科室,对党员干部的学习情况进行了解,并对部分党员发放了学习调查问卷。
最后,督查组对河源市司法局学习贯彻落实情况表示肯定,认为河源市司法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工作“领导带头深入学,上下联动抓落实,学习活动全覆盖,活动开展的有特色”。
2、近日,市总工会召开了第六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会上表彰了2017年度河源市工会工作先进单位。河源市司法局机关工会榜上有名,荣获“2017年度河源市工会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这是自2013年河源市司法局机关工会换届以来连续5年获得如此的殊荣。
5年来,河源市司法局机关工会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局机关工会职能,圆满出色地完成了市局和上级工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5年来,河源市司法局机关工会在体制机制健全、职工福利待遇提高、职工能力提升、职工活动开展等方面都得到了显著的进步,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奋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3、 4月20日,河源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启增率督导组到东源县双江镇双江村、桥头村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督导检查。督导组在检查中发现,驻村法律顾问能够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为村两委干部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公示牌悬挂不规范,未及时更新法律顾问信息,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度不高等。对此,刘启增副局长强调在下一阶段工作中,要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这一便民利民的好事做好,做实;二是要加强沟通和管理,充分运用法律顾问微信工作群,增强村社居法律顾问工作实效,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三是抓紧时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新修订宪法宣传工作,农村留守老人法律援助工作等专项法治讲座,增强针对性。四是村社居法律顾问要讲方法,多了解驻点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工作要主动,要与村两委干部加强互动交流,要集思广益,拓宽工作思路。
4、近日,河源市司法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到广东省河源监狱开展震撼教育活动。河源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军,河源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各县区分管社区矫正的领导,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全市84名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了活动。社区服刑人员参观了监区劳动现场,监狱新收押人员列队训练,监社的社会改造和生活现场,随后,监狱服刑人员黄某某给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现身说法。监狱警察吴旭兵为社区服刑人员上法治教育课。接着,各县区社区服刑人员代表分别谈参加震撼教育的体会。参加此次震撼教育活动的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此次活动很有教育意义,提高了思想认识,感觉对自己今后的人生非常有帮助,自己以前虽然违反了法律,犯下了不可饶恕的错误,但党和国家给予了宽大处理,在社区进行服刑,有相对的自由,今后一定会更加珍惜社区服刑的机会,服从监管,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如果听众朋友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中遇到哪些法律问题,也可以向我们栏目进行咨询。我们栏目的官方微博是“河源法治声音”,栏目邮箱是hyfzsy@126.com,我们将邀请有关的法律专家进行回复。另外,在每月的最后一期节目将播出特别节目《苗苗说法》,邀请王苗苗律师走进直播间与广大听众朋友进行互动,解答疑惑,也欢迎大家到时候通过热线0762-2226800,2226900,或河源电台FM91.1新闻综合广播微信公众号进行互动和咨询。如果大家没有及时收听到节目内容,音频还可在河源司法行政网,河源网络广播电视台进行点播,或关注“河源普法”微信公众号进行收听,再会!
父母打孩子违法吗?
【片花:你的困惑我来解答,我是苗苗律师,我在这里为你说法。(喂,苗苗律师我有一个法律问题想向你咨询一下;出现房产纠纷咋呢;我的婚姻出现问题了;我朋友借钱不还……)这种情况你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是律师王苗苗,我愿意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到您。】
主持人:好的,北京时间来到了中午的12点7分,欢迎大家进入我们的《法治声音》特别节目《苗苗说法》。那么今天我们再次邀请到我们的老朋友王苗苗律师来做客我们的节目,首先我们请王律师跟我们收音机前的各位听众打声招呼。
律 师:好的,主持人中午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中午好,我是广东王苗苗律师事物所的王苗苗律师。
主持人:那么这两天陆续有听众在公众号好像来进行留言,我们首先还是来请教一下王律师。王女士,她留言说:我和丈夫去年离婚,离婚时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欠的债务呢,需要男方来承担,那么现如今有债主,把我和前夫起诉到了人民法院,我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我们请王律师来解读一下这个问题。
律 师:好的。这个问题其实是涉及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问题。从这位王女士所咨询的情况来看的话,首先是你和你的前夫,也就是说在离婚的时候,他们首先是做了一个债务约定的一个承担。那么如果说双方是有做出这个约定的,并且是在离婚协议当中有一个明确的一个书面的约定,那么这个约定在他们之间是有效的。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看这个约定,他并不当然地能够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这个债主,那么这个取决于如果说债主所起诉的这个债务呢,确确实实是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是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即使双方在离婚的时候,约定了说有一方来承担,那么他也不能够免除另一方对这个债主也是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这个责任。所以说从王女士咨询的这个情况来看,首先她要判断,那么如果说这种起诉的这个债,债务本身是在他们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那么现在债主他起诉了他也可以起诉这个王女士,但是因为她跟她的前夫之间已经约定了这个财产跟债务的处理,那么如果她承担了责任之后,她也可以向她的前夫去追偿。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我们王律师的解读,如果各位听众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呢,也欢迎大家继续地通过我们的热线2226800,或者在我们的公众号上来进行留言。
好。那么,一起来关注我们今天的这个主话题,其实在上期的节目当中我们跟王律师是聊到了关于家暴的问题,那么当时是蒋劲夫对自己的这个女友进行家暴。那么今天我们要关注的是近段时间,在我们的网络上是持续发酵的这个事件,那就是在2018年12月23日网络爆出了深圳一对夫妻多次虐打八岁女儿的视频,当时我看到这个视频感觉瘆得慌,特别觉得触目惊心。那么今天我们请王律师,我们就一起来聊聊关于家暴的这个话题。
律 师:好的。上期节目呢,我们聊的主要是关于家庭暴力的一些案例或者是法律规定,也讨论了一些家庭暴力的类型、法律保护或者社会救济的手段。那么,其实整个社会舆论对于家暴话题的这个关注还是比较持续的,那么这一次深圳宝安区殴打虐待这个小女孩的这个视频,又再次引发了大家对于这个家暴,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受到家暴之后的一个广泛的讨论。那么,我们还是请主持人先跟听众朋友们简单介绍一下案情的一个基本情况吧。
主持人:是的,没错。截至到12月23号的早上的7时30分,深圳宝安区的宣传部通报:那么目前的这个虐待视频当中涉及的人员已经被带回到辖区的派出所来接受调查,经过调查女童父母对于殴打女童的这个事实是供认不讳。初步调查的情况,也是与视频相符的,经过法医的检查,女童体表未发现明显的伤痕。目前警方及其当地的这个妇联已经介入此事,妇联已经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律 师:是的,这是目前案件的一个基本的进展情况。那么我们要关注一个细节,就是说从网络上公布的这个视频,可以看到除了这个夫妇二人,那就是对这个女童拳打脚踢之外,视频当中还有一个男孩,那可能是这个女童的弟弟,其实也有去动手、推啊,和打这个女孩。当时整个小女孩她的表现的其实是非常的麻木的,好像这样的生活对她来说已经是非常习以为常的,她都已经没有这种反抗,这种下意识的反抗她都没有了。
主持人:是的,没错!网友也是直呼:被全家虐待,看的太揪心了。那么也有网友提出的尖锐的问题:父母打孩子违法吗?她们父母打孩子到底违不违法呢?自家的孩子到底可不可以打呢?那么,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很多听众第一反应可能会说,这孩子是我自家的呀,俗话说不打不成才。苗苗律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律 师:首先,其实我也是一个母亲,我自己也有两个孩子。那么从抛开法律的问题来看,我先分享一下我自己的一个经历:我女儿,现在她其实有12岁了。在她6岁之前,发生过,我应该加起来有打过她三次,当时是打得比较厉害的。当时自己就是非常地生气,用一个词来形容,气急败坏,就是失去理智了。小朋友,有时候确实做出非常捣蛋的事情,其实事后我非常内疚,后来这个事情一直在我心里很难散去。我跟我女儿谈过很多次心,也向她道歉过,那她也表示对我的原谅。但是我觉得:就到今天为止,我自己其实没有完全放下,就是这个事情我很担心,会对她身心会造成一些阴影。所以,其实从母亲的角度来讲,我是不赞成去直接,就是很暴力来打孩子。但是我们其实可以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可以制定一些惩戒的规则,你触犯了之后,我怎么来惩罚。在这个事件当中,就刚才我分享的一点,我还是有点特别震撼的,就是说,这个弟弟在父母殴打完姐姐之后,他也会对着姐姐拳脚相加。其实我觉得这就是父母教育和言传身教的一个结果。从这个话题也能引发到我们对这个家庭教育的关注,首先,其实父母的自我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不然对孩子带来的影响其实非常非常地深远的。
主持人:是的,没错。那么其实针对这起案件,咱们的公众号上已经有朋友留言,我们来分享一下:这位朋友他说虎毒不食子啊,该家长的行为实在太残忍了。我们再来关注一下这位朋友,他说忙碌的同时看到深圳爸妈虐待孩子的新闻连续几天都在关注啊,这个孩子你过得实在太艰辛了,为人父母请一定要善良。那么还有听友的留言,继续来关注。这位朋友说给孩子一个什么样的原生家庭和童年经历实在太重要,也许打孩子只是一种怎么说教育的方式或者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但你永远都不会知道打孩子语言、暴力会给他们留下怎样的深远的影响。王律师,这起案件可以说牵动了很多朋友的心,我想问问父母对于这样的过分的做法属于犯罪吗?会被判刑吗?
律 师:首先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然后我们再来结合这个案件的一个基本的情节或者事实来做一下分析。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十条就有明确的规定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一个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虐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且规定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那么这个法律里面其实就赋予了父母应当要给孩子一个温馨和睦和充满爱的这样一个家庭教育的一个环境在这里。那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条也有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犯前款罪致使二人重伤死亡的他要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这个第二百六十一条也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是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和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和被看护的,包括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还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所以说我们法律当中是有规定达到一定的情节的时候,父母对这位成年人的这种虐待或者是其他的这些遗弃,或者是对他的这种是家庭暴力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
主持人:那么我有注意到这个法条当中的有关表述,那么究竟什么叫做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又该如何认定?
律 师:我们来看下这个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这个意见当中,对这个情节它会有一个相对比较,就是比较具体的一个描述。采取比如殴打,像我们视频中看到了这个殴打,冻饿或者冷天给他穿很单薄的衣服,饿肚子让他吃不饱,还有这种强迫过度劳动。当然小孩子在家,适当地做一些家务也很正常,但是如果你让他这个劳动的行为已经超过了它的正常年龄和体力所能够承担的,这个强迫过度劳动和限制人身自由,恐吓,辱骂和谩骂等手段的这些情节,这些方式,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那么也都是属于这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这个具体的一个表现。那么根据司法实践当中,如果这种虐待持续的时间较长,次数较多或者是这个虐待的手段非常残忍,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有较严重的一个病疾,那么对于这个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是孕妇,还有哺乳期的妇女。实施较为严重的这些情形的都是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所规定的虐待中的情节严重,依法来说都是可以构成这个虐待罪的。
主持人:那么,在我们今天说到的具体案件当中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呢?
律 师:从目前公安机关公布的这个调查线索来看的话,认定不认定我们最终是要看证据的和以及调查的这个过程当中的情形。那现在公安机关对这个案子,其实还是在这个调查过程当中,对于它虐待的持续时间和次数、情节和方式等,还没有官方认可的资料来供参考。所以能不能认定这个情节恶劣,或者认定这个构不构成犯罪来讲的话,我觉得暂时还不能够确定。我们可以持续地关注,待公安部门下来能够确定的这个调查结果,再来做一个确定的。
主持人:其实我觉得,这个父母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本案的关键,为什么?因为父母如果锒铛入狱,你想想两个孩子的生活该由谁来保障?我认为我们应该把更多目光放在女孩日后的生活保障以及心理疏导上面,我们很难想象这样的殴打会给她日后的心理造成怎样的阴影,该考虑的是怎么来处理孩子是最有利的?我觉得这个才是问题的关键。
律 师:我个人的想法是这样,觉得主持人刚才说的这个也是非常有道理的。但是,事后对孩子的这个一个后续的心理辅导和她生活的保障固然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但是这个事情从两个角度来看:那么,对于父母在实施对孩子的这个就是虐待的行为之前这个阶段,其实也要关注父母,我觉得这个很重要。比如说假使说我们刚才分析的这起深圳虐待女童这个案件当中,这对父母,那么他对这个小女孩的虐待已经达到了虐待的这个情节,但是我们可以看得出来,这已经是非常非常严重的。但是很多父母如果说我们对孩子的一些没有构成这种虐待最后没有成犯罪。但是,情节又相对来说也是比较严重的,而且持续时间很长的时候,那我们又该怎么办。就说,如果能够从事前来预防,能够提高我们作为父母的这样一个职业的能力,也是我们应该要思考一个问题,那对于这种确实受到孩子伤害的,采取救济让孩子健康快乐的生活,这个后续的保障,当然也是非常重要的,我觉得前端的预防其实也是很重要的。
主持人:那刚才其实您提到了一个职业能力这个问题。其实我们各行各业很多都需要这个执照,就像我们的主持人需要主持人资格证,我们的律师肯定需要律师证,我们的老师需要教师证。你刚才说到的父母职业能力,确实你看我们做父母的,可能从来没有考过什么证,也没有去学习过。这个做父母,其实也是需要学习的,刚才你提到这一点,我觉得非常好。最好是不是也应该要取得一个执照才能当父母?
律 师:这可能是我们的职业习惯,因为我们是律师经常说到一个职业能力,其实我觉得作为父母来讲,确实也是需要一个父母的执照。(需要去学习。)对。作为父母,特别是我们的年轻父母,结婚生了小孩就直接升级为成了父母,在这个前期我们其实确实没有一个固定的一个接受培训或者指导学习的时间,真的是在实践当中不断的去积累自己的经验,所以我个人是觉得作为父母真的是一定要学习。我自己经常也去反思,如何做的更好,其实作为母亲来说,虽然还有很多不尽责,但是我能够意识到这个问题。我之前就跟一个做教育的朋友,我们有做过一个很深入的探讨,就说是不是可以在某一个媒介,比如说,(开个培训班,家长培训班?)不,在我们的低年级的学校,比方说义务教育学校,或者这些小学,或者是初中以下的学校,能不能设立这个父母学校。能让我们的父母也去学习如何能成为更好的父母。对于比如说我们刚才这个案例当中讲的构成犯罪的,那我要求你要强制性的到父母学校接受教育。(但那后果已经是非常恶劣了。)没达到这种强制性的后果的时候,有一些有需求的,但你没有达到犯罪,但是你的情节也是挺严重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去选择性的,对于这个进行培训和教育,这是我们探讨的一个方向。
主持人:是的,没错。好的,北京时间来到了中午的12点23分,这里是正在为您直播的《法治声音》特别节目《苗苗说法》。那么今天我们邀请到咱们的老朋友王苗苗律师来做客直播间,一起来跟咱们的听众朋友一起来探讨关于家暴的这个话题。那刚才,我们已经有听众打进热线,我们来接听一下这位朋友的热线电话。
主持人:喂,你好!
听 众:喂,你好,主持人、苗苗律师。就是看到这样的视频,然后就个人感觉很痛心,小孩子遭受这么大的罪,这个父母是很不合格的。然后想问下苗苗律师:如果父母打小孩被判刑,小孩子怎么办呢?
主持人:好,我们请王苗苗律师来解读一下。
律 师:首先,如果说父母因为对小孩实行虐待而构成了犯罪之后被判刑的话,那么就会导致这个小孩。对,这个问题问的挺戳心的,小孩怎么办?其实说,不管我们给孩子提供怎样的救济措施,我想其实都比不上父母。但是,确实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们该怎么办?首先,如果从法律的层面来讲,那么这个相关的部门,比如说妇联、居委会,他们会对这个孩子去申请一个人身保护令。首先,解决这个孩子当下的一个,就是安全和她的一个正常的生活。那么如果说父母最终被判了刑事责任之后,首先法律规定首先是看她的近亲属当中,近亲属当中比如说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你的姑姑、舅舅,这些近亲属当中,有没有人能够对这个孩子进行一个就是看护和这个照料。那如果说这个家里确实是又没有其他的这些亲戚能够来照顾孩子的话,那么这个孩子就必须要有政府,由民政部门的安排她的生活,安排到相应的这样子的一个福利机构或者是民政部门安排,那么如果有其他家庭或者愿意照顾的,这个要履行一个相对手续,在她失去监护人照顾的过程当中,就是说要有监护人对她进行监护。
主持人:是的,没错。好,我们感谢这位听友还打来电话。当然收音机前的各位听众有相关的疑问,大家也可以继续拨打我们的两路热线:2226800、2226900。当然大家可以通过我们公众号来进行留言,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我们今天有请到王苗苗律师来现场来为大家来解读。那么其实我们关注到,在本案当中,妇联已经向这个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那我想请我们的苗苗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这个人身保护令如何来进行申请?
律 师:好的,其实我们上期节目也有聊到这个人身保护令。那么人身保护令它是属于一种民事的强制措施,就是也是属于一种强制措施之一,但是在民事法律领域内。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或者是特定的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一种民事裁定。这个人身保护令其实它也有挺长一段时间的一个实施了。在2008年的时候,当时全国是在九个基层法院进行了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的一个裁定的试点。在2016年3月份的时候,正式写入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个条文当中去,开始在全国范围之内正式推行。反家暴法的第二十三条就有规定当事人因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比如说8、9岁的小孩子;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比如说患了精神病,虽然你是成年人,但你没有这个自制的完全行为能力。这些,如果要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要是由他的近亲属、公安机关或者妇女联合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救助管理机构,它都可以代他本人去申请。
主持人:那刚才你提到都要通过书写的形式来进行申请,我们也知道很多的妇女、儿童、老人,他们不会写字,也不知道怎么可以找到居委会等等,来进行这个维权,那么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律 师:如果确实遇到这种情况,那么他们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法庭口头来申请,人民法院他必须也是要记录到笔录的,这样子也是可以的。
主持人:那么这个人身保护令多久能够做出?
律 师: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在72小时内要做出这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或者说驳回这个申请的一个裁定。那么如果遇到这种情形特别紧急的,也应当在24小时之内做出。
主持人:好,北京时间来到中午的12点28分,节目还剩下一点点时间。针对我们这个话题,想请王律师谈一下您的见解。这个如何保护咱们的未成年人来远离家庭暴力与虐待,更好地健康成长?我们来提点建议。
律 师:这个问题来讲,真的是家庭社会和我们每一个个人共同要去努力的一个事情。首先,对于我们社会大众来讲,如果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了有未成年人遭遇家暴的话,其实我们不要做到这个不是我家的孩子我不管,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我们也要勇于去报案或者是拿起法律的武器,然后去报案,让这个事情能够被曝光出来。今次这个事件其实也是要感谢发现的人的一个曝光,这个孩子才能够被及时的一个解救,引起了我们对这个事情的广泛的关注。那么对于受虐者个人来讲的话,其实也是我们不要害怕这个施暴者的一个暴力,也不要觉得自己的不幸羞于启齿。然后,其实有时候很多就是一次次的放纵带来了更多的一个噩梦。
主持人:好的,北京时间来到了中午的12点29分,以上就是我们今天《法治声音》特别节目《苗苗说法》的全部内容。感谢我们王律师的做客,也感谢我们收音机前的听众的收听,再会!
律 师:再会!
2018年度广东省广播影视奖参评作品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