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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新规:抢方向盘,定罪处罚不缓刑;踹飞抢夺人,属正当防卫!

来源:河源普法编辑:2019-02-28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不少网友对此份指导意见的评价,就是一个字:严。

到底有多严?《意见》中明确了,如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此外,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多种情况有了更细化的区分和认定

事实上,不仅仅是“严”,这份《意见》最大的价值是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各种情况、涉及到的各种人群,都做了更细化的区分和认定。

●乘客方面

《意见》规定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追逐、辱骂他人,根据具体情况,应分别处以“寻衅滋事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司机方面

之前舆论一直呼吁的“驾驶员法律责任的认定”,此份《意见》也详细规定,如果驾驶员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等非理性处理,也将定罪;对于阻止他人抢夺方向盘,不少人选择一脚飞踹的状况,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这种情形,可以被认定正当防卫。

《意见》发布前

多地“同案不同判”

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给司法实践统一的认定和标准,让不同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对待此类事件上,能够形成有效的共识。然而在此之前,全国多地却是“同案不同判”。 

湖北:行车间乘客脚踢操作台

行拘5日

去年9月22日,在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之前,湖北黄冈红安县一辆客运班车上,一名男性乘客在行车期间,不但用脚踢客车操作台上的设备,还谩骂正在驾车的司机,整个过程持续了大约3分钟。所幸事件没有造成危险后果,而此事件的最终处罚是,当地警方以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对其行政拘留5日。

浙江:醉酒男子抢夺方向盘

被警示教育

去年9月23日,浙江义乌,一醉酒男子突然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所幸司机反应及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而在当地警方的调查中,认为该男子全程态度良好,仅仅对其进行了醒酒处理和相关警示教育。

海南:男子殴打司机致车失控

被判三年

2018年初,海南三亚,一位年过六旬的乘客张某某因为买票问题,先是与司机发生口角,之后又用脚踹了司机右臂,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围墙。这起案件,在去年11月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川:女子抢夺公车方向盘

行拘10日

在“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之后,一些地方对危害公交车安全驾驶的行为,有了更严厉的对待。比如有的地方对抢夺方向盘等行为判决了有期徒刑,有的是缓期执行,但也有的,依旧只是行政处罚。

去年11月18日,四川省绵阳,一名女子张某某因未及时下车,在公交车驶离站台后,强制司机停车,司机拒绝其要求后,该女子开始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导致驾驶员紧急刹车,幸未酿成严重后果。而这起事件,当地警方对张某某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专家:有助于公民树立规则意识

北师大刑法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

指导意见从细,有助于公安和司法机关准确适用刑法,明确法律适用的要求,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和尺度。

指导意见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帮助乘客和司机树立道德和规则的红线,让公民认识到,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违法成本是很高的,以牢固树立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公德意识。


编辑:田雯雯

责编:黄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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