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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店私卖“鱼雷” 店主被判刑六个月

来源:河源广播电视台编辑:2019-03-28

在河源农村地区,流行着一种“捕鱼神器”——鱼雷,很多人都以为“鱼雷”只是爆竹的一种,不知道这种“鱼雷”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违规使用氯酸钾、黑火药配制的非法爆炸物。和平县的黄某建就因为销售“鱼雷”而触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罪名被判刑入狱。

黄某建在和平县阳明镇经营着一家烟花爆竹经销点,去年7月的一天,陈某致电联系黄某建,谎称要购买一些“鱼雷”去炸鱼,黄某建便卖了20颗“鱼雷”给陈某。

令黄某建没想到的是,陈某拿了“鱼雷”后并不是去炸鱼,而是前往其岳母家,试图用“鱼雷”去恐吓其岳母,并在寻衅滋事过程中,点燃了一颗“鱼雷”。陈某的岳母家人随即报了警。公安机关迅速前往事发地,控制住陈某。

公安机关顺着陈某供诉的线索找到黄某建的爆竹经销点,在公安的询问和调查下,黄某建交出了剩下的24只“鱼雷”,最后连同其本人一起归案。随后黄某建被起诉至和平县人民法院。经检测,被告人黄某建销售的“鱼雷”含有氯酸钾、黑火药成分,具有爆炸装置特征。

和平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谢庆林:

像本案中的鱼雷是违规使用氯酸钾、黑火药配置的烟花爆竹,具有一定的杀伤力和破坏性,对公共安全有重大的威胁和危害,依法应当认定为爆炸物。

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鱼雷”属于违禁爆炸物品,被告人黄某建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行为造成一定恶劣影响,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最终和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和平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谢庆林:

在此提醒,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一定要通过合规合法的手段销售购买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坚决杜绝不明标准的“三无”产品,否则极易触犯像本案中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罪名。


全媒体记者:刘志棠 罗 希 

通讯员:陈碧霞

编辑:杨 莹

责编:许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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