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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小区叫啥名?广东正在整治小区“洋名字”,开发商给楼盘取名不能再任性...

来源:广东房协编辑:2019-04-12

3月14日,广东省民政厅组织召开全省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视频会议,传达学习《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精神,并对我省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作出部署。根据国家六部(局)通知要求,我省将深入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将把社会影响恶劣、各方反映集中的城镇新建居民区、大型建筑物中的

“洋”地名

作为重点,坚决予以清理整治。

主要任务

1. 明确清理整治对象和重点。

清理整治对象主要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名管理办法》地名命名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规范地名。

2. 清理更新不规范地名信息。对标注不规范地名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进行更换;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3. 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规范行政区划、群众自治组织等名称与政府审批不一致地名;规范使用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宣传报道中的标准地名名称,加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及时为社会提供准确便捷的标准地名信息。

刻意夸大的“大地名”

 专名或通名的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

认定原则和标准案例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宇宙、中央、天下”等词语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宇宙城”“中央首府”“盛世中央”“龙御天下”“天下城”等。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世界、环球、欧洲、澳洲、美洲、中国、中华、全国、万国”等词语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金科世界城”“欧洲花园”“澳洲阳光小区”“万国城”等。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特区、首府”等具有专属意义词语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些不是特区的地区随意使用“特区”一词命名居民区或建筑物,以求表达与众不同之意,让人产生岐义。

通名层级混乱,刻意夸大地理实体功能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些规模、体量较小且空间狭窄的居民区或建筑物称之为“广场”,给公众造成误导。

法规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2.地方相关法规。

崇洋媚外的“洋地名”

1、包含外国人名的地名

认定原则和标准案例

含有外国人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历史上已经存在、具有纪念意义或反映中外人民友谊的地名除外)。

如:“林肯公寓”“马可波罗大厦”“哥伦布广场等(“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列宁公园”等不属于此范围)”。

崇洋媚外的“洋地名”

2、包含外国地名的地名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例

含有外国地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地名用词含义符合汉语用词习惯,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如:“曼哈顿社区”“威尼斯花园”“巴黎印象城”“夏威夷小区”等(“西安凯旋门”等不属于此范围)。

直接用外文命名的地名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MOMOPARK”“Ccmaii”“Villa小区”等,群众不知如何称呼,也难以理解名称的含义。

用外语词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如:“帕提欧公馆”(帕提欧是patio的汉字译写形式)“香榭丽舍小区”(香榭丽舍是chmos-elysees的汉字译写形式)等(“希尔顿酒店”“西门子公司”等不属于此范围)。

法规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岐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怪异难懂的“怪地名”

1、用字不规范的地名

认定原则和标准案例

纯粹用数字做专名且无特定含义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派生地名、桥梁道路等名称除外)。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99大厦”“1.1公寓”“1201小区”等。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汉字与数字组合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加州1886”“1+1大厦”等。

未经批准,专名中使用

“.”“、”“—”等非文字符号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中骏.世界城”“M-3小区等”。

法规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怪异难懂的“怪地名”

2、通名重叠、缺失

认定原则与标准案例

通名缺失或重叠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 “柏林春天”、“森海豪庭”、“南都花园小区”等。

法规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单独或重复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

怪异难懂的“怪地名”

3、含义低级庸俗的地名

认定原则与标准案例

含义不符合公众认知,故弄玄虚,难以理解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一瓶八斗”“24克拉”“8哩岛”“蔚澜香醍”等。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容易产生岐义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公元99”,易使人理解为是公元99年;“果岭100号院”易使人理解为该小区建在高尔夫球场上。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拼音,字母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有特定含义且广为熟知的外文缩写词除外)。

如:未经批准,居民区命名为“DADA的草地”“BOBO的自由城”,难以理解(含有APEC、CBD、IT等缩写词的地名不属于引范围)。

怪异难懂的“怪地名”

4、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

认定原则与标准案例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皇帝、皇庭、御府、王府、”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等词语的地名(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皇庭御景”“皇家府邸”“铂金御府”等。

法规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重名同音的“重”地名

认定原则与标准案例

一个城镇内的居民区、建筑物和道路、街巷名称重名或同音。

如:某城市内多处存在“建设路”“公园路”“解放路”“人民路”等重名路现象。

法规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五)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颁布实施以前命名、已经约定俗成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老地名原则上不列入清理整治范围。


编辑:田静雯

责编:黄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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