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有了尘埃落定的消息▼
28日晚,微信公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知》),对7月1日起在广东销售轻型汽车或办理轻型汽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作出相关规定。
《通知》显示,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可以在今年9月30日前办理注册登记,车主可不必扎堆办理。
未来4年,珠三角城市可互迁国五小汽车
《通知》称,今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应符合国6b限值要求,PN(粒子数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执行汽油车过渡限值,即6.0×10^12个/km;Ⅱ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在2023年7月1日前仅监测并报告结果。
在车辆迁入方面,7月1日起,迁入珠三角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但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而在车辆迁出方面,《通知》称,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3种情形可在今年9月30日前注册变更转移
那么,新买的国五车辆是不是要赶在今年7月1日前上牌?经销商的库存国五车辆是不是还可以继续购买?
对此,《通知》称,只要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在今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这三种情形分别是:
今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今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我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编辑: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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