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9年5月1日是《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的日子,从此以后,河源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抛撒、堆放、焚烧农村生活垃圾……我市打响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保卫战。
我市的第二部实体法为何聚焦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有哪些亮点?《条例》实施对河源农村环境的改善以及乡村振兴工作有哪些推动作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对《条例》分3期进行解读。今天,我们继续看第2期的解读内容。
建设美丽宜居新农村垃圾治理是关键
《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是我市2015年9月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法规,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标志着我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迈入法制化新阶段,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换来美丽宜居乡村。
据悉,《条例》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防治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条例》共有五章三十八条,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内容详实、针对性强,包括适用范围、管理职责、资金保障、分类处理、上门收集、保障监督、打击非法转移垃圾、法律责任等八大方面内容,较好地解决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是一部符合河源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具有河源特色,质量较高的专门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也得到了省人大的充分肯定。
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保护生态环境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整治人居环境,努力建设“记得住乡愁”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我市部分地区仍存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滞后、管理工作不到位等现象,大量生活垃圾无序丢弃或露天堆放,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大部分农村地区垃圾处置设施仍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农村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衔接机制不完善,农村“脏、乱、差”的现象普遍存在。
不仅如此,在大力整治农村生活垃圾实践中,我市出现了部门主体权责不清等问题,由于实行多头管理,导致各个部门在协调过程中形成了管理上的盲区,不利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开展。加之我市还存在对非法向农村倾倒垃圾的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我市地处山区,常有其他地区的企业违法运输垃圾到我市辖区的农村倾倒,加重了农村垃圾处理的负担。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市人大联合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群众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期盼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和更好地保护我市农村生态环境。
确保农村垃圾处理常态化
《条例》出台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出台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增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可行性与实效性。《条例》详细规定了市、县(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职责,避免权责不清,明确各个部门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过程中的责任,确保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收运处理工作有专门的机构开展,有专职的人员负责,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有序进行,努力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制度化、规范化运作,切实提高工作的实效。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关键要解决经费问题,《条例》不仅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保障垃圾管理经费,确保农村垃圾处理常态化还鼓励有条件的村委会按照村民自治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一事一议”方式收取垃圾处理费用,补充财政投入的不足。
《条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完善了垃圾处理配套建设,健全了农村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条例》中规定,要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村四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完善农村垃圾保洁、清运和管理等制度,配备适当人数的保洁员队伍,推行上门分类收集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招投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到农村保洁和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形成市、县、镇、村齐抓共管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新格局。在全市推广符合河源市实际的垃圾分类方式,要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与垃圾分类配套的基础设施,在垃圾收运处理的各个环节上全面支持和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编辑:田静雯
责编:黄伟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