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为广东省森林特别防护期
为保护森林资源
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近日
河源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发布了相关通告
全面部署
2025年—2026年
森林特别防护期防灭火工作
进一步筑牢森林防火安全防线
为切实保护全市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河源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机制,每年9月定为“森林防火宣传月”,而今年10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启动更为严格的防火管控措施。
在野外火源管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该区域全年禁止野外用火,明确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等7类高风险行为。若因防治病虫鼠害、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对未经批准违规用火者,未引发火灾的,个人将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单位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引发火灾的,个人罚款提升至2000元至3000元,单位罚款3万元至5万元,同时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森林高火险期内拒不执行禁火命令者,还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拘留,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引发火灾将追究监护人责任。
此外,公职人员若因扫墓、野外用火等引发火灾,将追究本人及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中小学生引发火灾则追究学校校长责任。
同时
河源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还公布了
6宗违规用火典型案例
详情如下
典型案例
1、和平县贝墩镇森林火灾案例
2025年1月9日上午10时许,贝墩镇石村村发生森林火灾。经查,是当地村民朱某某(男,66岁)在家旁边清理杂草时将杂草烧掉,因刮大风导致烧杂草的火往山上燃烧,从而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8.46亩。县公安局依法对朱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件已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东源县黄村镇森林火灾案例
2025年3月2日15时许,县公安局接县应急指挥中心报称黄村镇欧屋村径口山发生森林火情,接案后派出民警到现场查处。经县公安局查明,该起森林火灾为群众刘某权焚烧杂草引起。此次火灾造成过火面积293亩,受害森林面积49.1亩,已达到刑事标准,县公安机关已于2025年3月4日对刘某权进行刑事拘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失火罪判处刘某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3、连平县三角镇森林火灾案例
2024年12月15日凌晨,三角镇桐岗村村民刘某恩在桐岗村寨顶山场随手将烟头丢在新坟墓边,导致引发森林火灾。经县公安局侦查,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36.7亩,受害面积42亩。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恩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2月20日提请逮捕,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县纪委监委介入立案审查调查,对森林火灾中的10名相关责任人(县管及以下干部10名,解聘2名聘用人员)和责任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4、龙川县铁场镇森林火灾案例
2024年3月22日,铁场镇通亨村村民钟某强在通亨村吊石下扫墓烧纸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县政府禁火令,当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钟某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对其进行口头警示教育。
5、紫金县蓝塘镇森林火灾案例
2025年1月29日0时许,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县森防办来电报称蓝塘镇白沙村发生山火,立即派出民警赶赴现场调查。经查:山火肇事者是蓝塘镇白沙村村民黄某山,其于2025年1月28日23时许,在蓝塘镇白沙村家中门坪燃放烟花,燃放的烟花掉落在其家旁的大窝山岭杂草处,不慎引燃杂草造成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4.8亩,其中有林面积4.8亩,烧毁有松、杂树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29元。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山火肇事者黄某山作出行政拘留10日。
6、东源县上莞镇野外违规用火案例
2025年1月21日19时30分,上莞镇仙湖村村民杨某在林区(茶园)内堆烧杂草时,引发森林火情。杨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县政府禁火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的罚款;给予警告。
一审:杨 莹
二审:许志武
三审:周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