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那么,法律是怎么为爱情保驾护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明确,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规定》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明确两种情况下彩礼返还规则
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
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第二种情况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结婚是人生大事、喜事。与爱的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是每个人一辈子最难忘的幸福时刻。从恋爱走到婚姻,每对新人、每个家庭都应该用心呵护真爱,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彩礼,让婚礼简约而庄重,让婚姻美满且幸福!
一审:杨 莹
二审:许志武
三审:周凤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