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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禁止!河源最新通告

来源:河源广播电视台综合河源市农业农村局、河源日报编辑:2026-03-01

注意啦

今天起

这些事千万不能做

因为禁渔期来了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

推动渔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3月1日至6月30日

河源全市天然水域

将进入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


禁渔期间,河源市管辖的东江、新丰江、韩江干流(支流)及通江湖泊(含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等天然水域均为禁渔水域范围。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将其他相关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根据有关规定,禁渔期间除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之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需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这些行为重点打击】

为全面落实春季禁渔工作部署,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将加强与公安、海事、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监管,重点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乡镇自用船舶非法捕捞等违反禁渔规定行为,加大对规模化、团伙化、链条式非法捕捞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破坏鱼类资源及生态环境的非法捕捞行为,确保禁渔期制度在辖区内高效执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请大家自觉遵守禁渔规定

立即转告家人、朋友!


一审:叶丽婷

二审:蔡晓璐

三审:巫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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